个人会员 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宗旨,做好本团体个人会员工作,团结和组织广大农机行业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相关规定,本团体章程等,以及我会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本团体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四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团体普通会员:
    1. 本行业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技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农机事业的各级管理干部。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专业进入专业课程学习的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团体高级会员:
    1. 本行业取得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 本行业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3. 在本领域有重大科技贡献和获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
4. 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保持联系,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外籍会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工作者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第九条 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入会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
    2. 或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由本团体分支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等相关学术机构,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推荐;
    3. 或本人在本团体网上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相关真实信息,完成规定程序;
    4. 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的会员部审核通过。
    5. 担任或曾任本团体分支机构委员,经申请并登记后即可为本团体的普通会员。
    第十条 高级会员入会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由本团体两名高级会员介绍;
    2. 或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由本团体,或本团体分支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等相关学术机构,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推荐;
    3. 或本人在本团体网上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相关真实信息,完成规定程序;
    4. 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5. 担任或曾任本团体理事,或本团体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学会的正、副理事长,经申请并登记后即可为本团体的高级会员。
    第十一条 外籍会员入会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外籍会员登记表》,经本团体两名高级会员介绍;
    2. 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3. 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 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学生会员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享有优惠。
    第十三条 高级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 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
    2. 优先受聘参加科技咨询工作和重大技术经济论证;
    3. 优先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包括有关信息、动态、论文集等),并优先享受本团体对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 外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优先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 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或有关资料;
    3. 来华访问,从事学术、经济活动时,取得本团体力所能及的协助。
    第十五条 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2.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4.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外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2. 对本团体在外籍会员所在国或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
    3. 支持本团体工作,寄赠国外有关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按规定程序加入本团体的各类会员,经审核批准后,即可获得本团体个人会员登记号,拥有会籍。
    第十八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后,个人会员可获得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的会员证。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1. 严重违犯本团体章程的行为;
    2. 凡触犯我国刑律者;
    3. 严重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籍管理:
    1. 本团体个人会员的会籍原则上由本团体会员部管理;
    2. 会员部须建立准确的会员会籍档案及数据库,并定期修改补充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展:
    本团体会员部、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以及各单位会员,分别负责各专业领域、各地区和单位的本团体个人会员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团体十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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